“營改增”后,如何建立勞務分包商準入制度?
      發(fā)布日期:2015-7-23

      答:目前,勞務分包商中存在大量個人分包、個人掛靠、架子隊等模式,存在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三流不一致等問題,導致施工企業(yè)該部分支出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影響企業(yè)稅負。“營改增”后,為了降低企業(yè)稅負,規(guī)范發(fā)票取得要求,應嚴格勞務分包商準入制度。

      對現(xiàn)有的勞務分包商的納稅人身份、資質等級等信息進行梳理,制定勞務分包商準入制度,建立合格勞務分包商信息庫,以便“營改增”后,在節(jié)約成本的基礎上能有效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進項抵扣,同時又降低違反建筑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風險。

      對達到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分包商要求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達不到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分包商要求其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要對勞務分包商納稅人資格變化后稅率提高可能引起的漲價幅度,采取工資單形式列支與開具正規(guī)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之間的成本效益進行考察,進行取舍??蓞⒖嘉镔Y采購供應商身份選擇臨界點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取舍。

      在確定分包方、勞務隊伍及相應價格時,考慮增值稅的影響,在降低增值稅稅負和降低利潤兩者之間進行權衡,在城建稅為7%、教育費附加為3%的情況下,以下表作為參考,來選擇分包方、勞務隊伍。

      臨界點計算公式如下:假設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服務含稅價為A,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服務含稅價為B,不含稅銷售額-A÷(1+增值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稅率- A÷(1+增值稅率) ×增值稅稅率×(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不含稅銷售額-B÷(1+征收率)-[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稅率- B÷(1+征收率) × 征收率)] ×(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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